熱處理外協加工中的質量問題解決方式
本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現行法律。本規定一旦與現行法律在內容上有矛盾之處須服從于現行法律。
本規定的相關內容,經雙方認定,應列入合同文本的技術附件之中,即具有與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熱處理加工定作
1.1 定作方(甲方/下同)將待熱處理件委托給承攬方(乙方/下同)進行熱處理加工作業時雙方應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承攬合同,乙方可在零件不影響使用的部位做好標記。
1.2 由于乙方的的加工失誤造成加工對象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合同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且經技術檢查又不能返修的,被確定為廢品。
1.3 熱處理件允許廢品率應在合同中規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按不同工藝定為批量(50件以上)或大量生產的熱處理件允許廢品率指標在1%-2%以內(按重量計);單件(套)的模具、大件(100Kg以上)、關鍵件(單件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廢品率指標為零。
1.4 超過允許廢品率指標的廢品數量,乙方應向甲方作經濟賠償,一般應按市場價格賠償材料費(圓鋼工鑄鍛件),并免收這部分零件的熱處理加工費。
1.5 由甲方要求對第1.3條中的單件(套)的模具、大件、關鍵件等一旦發生廢品乙方應全額賠償(全額賠償系指標料費和熱處理前各加工工序加工費)者,應事先在簽訂合同時注明,乙方在計算加工費時,允許加上部分風險費和技術含量費。未在合同中注明者,按1.4條處理。
1.6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件毀損或丟失,按廢品的責任方承擔。
1.7 需對廢品進行理化分析時,所發生的費用由造成廢品的責任方承擔。
1.8 凡不符合零件熱處理技術要求,但仍可降級使用者,經協作雙方協商可免收部分或全部加工費。
1.9 凡加工合同中對廢品處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2、熱處理工藝裝備和工藝材料的銷售
2.1 供方在銷售工藝裝備(含零配件/下同)或工藝材料時,必須與需方簽訂正式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文本中,應參照相關的行業標準明確注明單位、姓名、標的、數量、質量標準、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的環節、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售后服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尤其應注明裝備(或材料)的性能、成分、技術參數、技術標準等作為交貨的依據。
2.2 在合同中承諾的三包期(或保質期)內,一旦出現質量問題,需方提出服務要求時,供方應在約定時間之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處理。
2.3 經分析屬于供方責任者,應在商定的期限內,無條件地迅速更換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物品,或修理到正常狀態,經雙方認定后三包期限重新計算。
2.4 供方銷售的裝備在三包期間因供方責任確實不能修復到原定的技術條件,但仍要使用者,雙方經協商可降等級使用,供方按商定比例折價退回需方部分價款。全部不能使用者,供方應收回銷售的裝備(或材料)更換新品,不能更換新品者應退回全部價款及其運雜費。
2.5 合同中有供方參與調試條款者,供需雙方應協同調試,在使用條件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按照協商的爐次(或數量)地行試生產,如試生產中因設備原因產生廢品,供方應賠償超過廢品指標以外的材料費。
2.6 需方單獨委托一方進行設備設計、工程設計等技術服務合同,因設計原因造成設備、工程報廢者,按雙方簽定的合同進行賠償。
3、關于熱處理行業的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1 在執行熱處理加工定作、工藝裝備或工藝材料銷售及技術服務合同等發生糾紛時,可先經雙方所在地熱處理協會調解。協會應本著公平、公正、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提出妥善的解決辦法。若其中一方不接受解決辦法時,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3.2 協會應積極協助仲裁機構或法院,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研究試驗、分析,提供與熱處理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分析意見,其所發生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4、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國熱處理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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